
一、案件背景:
一家香港公司和两家深圳公司就涉港劳务培训项目达成合伙,在合伙期间,我方当事人和另外两名合伙人共同对外有一笔贷款,因是我方当事人名义贷款的,我方当事人依约清偿完全部贷款后,便按照合伙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为当时合伙项目处于停滞状态,其他合伙人便以“合伙项目未清算”为由拒绝还款,因为我方当事人也是借资还款,若等到整个项目清算完成再偿还,公司很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问题。经过向顾问律师咨询,顾问律师为其规划了追偿权的诉讼方案。
二、庭审过程:
这是一场耗时良久的合伙纠纷案件。从di yi次开庭到最终裁判,历经三次庭审,双方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反复博弈:
当一名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了远超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债务后,能否在合伙尚未清算的情况下,直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被告方始终坚持:合伙债权债务未完成清算,原告无权主张追偿,要求先对合伙整体进行清算,再划分责任。
而我们的核心主张是:《民法典》已明确赋予超额清偿合伙人追偿权,该权利的行使并不以合伙清算为前提。
另外还存在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因为双方之前的合伙的协议对于法律适用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对于适用香港法律还是内地法律产生争议。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73条的明确指引,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其裁判逻辑直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院进一步明确,行使该追偿权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1. 债务属性:诉争债务属于合伙债务;
2. 清偿主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了该合伙债务;
3. 超额清偿:合伙人清偿的金额超过了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键裁判要点:
上述追偿权的行使,并不以合伙清算为前提。被告以“合伙债权债务尚未清算”作为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我方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选择适用内地法律。
我方举证证明了合伙协议的主要履行地在深圳,最终确认了法律适用。同时在庭后补充举证了香港法律中关于合伙人追偿权的相关法律和案例。来确保法院即使适用香港法律,也能提供支持我方诉求的法律和案例依据。
四、实务启示:给合伙人的3条重要提醒
1. 保留清偿证据是关键
若你作为合伙人超额清偿了合伙债务,务必留存好:付款凭证、债权人收款确认、债务属于合伙的证明(如合同、欠条)等材料,这是主张追偿权的基础。
2. 无需等待“清算”再维权
以往很多当事人误以为要等合伙解散、清算完毕才能要钱,但本案明确了:只要满足“合伙债务+个人清偿+超额承担”三个条件,即可直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不必被“清算”程序卡住。
3. 明确份额是追偿的核心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法院通常会按出资比例、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等确定份额,因此在合伙之初就书面约定好责任分担,能避免后续大量争议。

五、结语
三次庭审的坚持,不仅是为了个案的公正,更是为了明确一条重要的实务裁判规则:合伙人超额清偿后的追偿权,是《民法典》赋予的法定权利,不受“合伙未清算”的限制。
这一裁判结果,既保护了实际承担超额责任的合伙人权益,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让“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