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胜诉案例速递
关键词:提供劳务者受害|过错责任|二审改判
导语
个人之间临时家政劳务引发人身损害,一审判决雇主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超 3.5 万元。
谢陆琴律师团队代理二审上诉,通过逐笔核账、剔除虚高费用、重构过错责任,最终实现二审依法改判:责任比例从 100% 降至 50%,赔偿总额降至 1.6 万余元,减赔幅度超 52%,以专业、细致、严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5 年 2 月 9 日,甲女士(雇主)临时雇佣乙某(提供劳务者)前往深圳市龙岗区住所提供 2 小时家政保洁服务,约定报酬 50 元 / 小时。
作业过程中,乙某在清洁厨房洗水盆沥水架时,被暗藏的榨汁机刀片割伤右手食指,诊断为右手食指伸肌断裂。乙某随即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近 7 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1. 认定双方成立个人之间劳务关系;2. 以 “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过错” 为由,判决甲女士承担 100% 赔偿责任;3. 判令赔偿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5444.56 元。甲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律师提起上诉。
办案要点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全面梳理一审卷宗、诊疗记录、费用票据、庭审笔录,形成 “先核损、再定责、后抗辩” 的完整办案思路,两大关键突破直接奠定胜诉基础。
(一)突破一:逐笔账单比对社保记录,剔除不合理、退费、无关联费用
本案核心难点之一,在于乙某提交的医疗票据繁杂、周期长、名目多,且存在 “开具治疗单后又办理退费” 的情形,一审法院未能精准甄别。
二审中,代理律师开展全链条费用核查:
①逐笔核对票据:对每一张医疗费票据、收费项目、治疗时间逐一审查;
②社保系统比对:将主张金额与社保实际支出、结算记录交叉核验;
③甄别退费事实:发现并固定乙某开具治疗单据后办理退费的关键事实,该部分费用并未实际支出;
④剔除无医嘱费用:无对应病历、无医嘱的外购康复品等费用,依法不予认可。
最终,律师将一审认定的10992.69元医疗费,依法核减至2735.12 元,核减幅度高达75%,为二审改判奠定坚实数据基础。
(二)突破二:精准适用民法典,重构双方过错责任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di yi千一百九十二条di yi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庭审核心抗辩观点:1. 乙某长期从事家政服务,对厨房作业风险具有更高注意义务,清洁时未谨慎观察操作,自身存在明显过错;2. 本案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而非由雇主单方全额承担。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生效判决,全面采纳我所律师代理意见:
①责任比例改判:撤销一审全额赔偿判决,认定双方过错程度相当,改判甲女士仅承担50%赔偿责任。
②损失金额核定:较一审减少赔偿18761.62 元,减赔幅度达 52.9%。
③驳回其他诉求:对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超诉请范围费用、无医嘱外购品等主张均予以驳回。
律师评析
本案是深圳地区个人临时家政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的典型二审改判案例,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裁判规则:
①个人劳务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划分赔偿比例。
②劳务提供者负有更高注意义务长期从事家政、保洁等服务的人员,对作业风险应具备更高认知,未尽谨慎义务可减轻雇主责任。
③医疗费必须 “三性齐备”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理性,已退费、无医嘱、无病历、无社保记录的费用,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di yi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di yi千一百九十二条di yi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zui gao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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