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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龙专业 | 从一起德州扑克案看du bo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限 ——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改变定性的辩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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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龙专业 | 从一起德州扑克案看du bo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限 ——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改变定性的辩护实践

2026-05-27 09: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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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成果:本案在侦查阶段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并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改变定性为du bo罪——量刑档次从五年以上直接降至三年以下,最终获刑七个月。

案情简介

某日晚,当事人与另一同案人在某商业公寓内组织德州扑克du bo活动,雇佣一名荷官负责发牌及抽水。该赌局设置四色筹码(分别代表20元至10,000元),zui di下注20元,每局从赢家处抽取5%水钱(单局不超过600元)。当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筹码、赌具若干,当事人及六名参赌人员被当场抓获。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当事人刑事拘留并报请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时,罪名仍为开设赌场罪。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介入后提出:本案应定性为du bo(聚众du bo),而非开设赌场罪。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以du bo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du bo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为什么罪名定性至关重要?

刑法第303条规定了两档du bo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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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距一目了然:开设赌场罪的基本刑(五年以下)就已经高于du bo罪的zui gao刑(三年)。而一旦赌资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开设赌场罪的刑期将跳升至五年以上——两个罪名之间,横亘着一条难以逾越的量刑鸿沟。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施行前,开设赌场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彼时两罪的量刑差距相对有限。修法后,开设赌场罪的起刑点从三年提升至五年,两罪的量刑差异急剧扩大,罪名定性之争成为辩护的核心战场。


以本案为例,若以开设赌场罪定性,仅赌资数额一项,可能触发情节严重的升档标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改为du bo罪后,量刑上限被锁定在三年以下,最终仅获刑七个月——罪名定性一变,刑期天壤之别。

专业分析:du bo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标准

一、法律文本的起点

《刑法》第303条第1款(du bo罪)的罪状表述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du bo或者以du bo为业的。


2款(开设赌场罪)的罪状表述为:开设赌场的。


文字上的简洁背后,是实践中巨大的解释空间。两罪的核心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抽水、是否有筹码、是否有固定场所——这些都是两罪可能共有的特征。真正的分水岭在于du bo活动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程度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认识,区分两罪的核心标准可归纳为以下四个维度:


(一)组织性:临时聚合 vs稳定运营

du bo罪中的聚众du bo,核心在于”——行为人将参赌人员临时聚集,du bo活动具有较强的偶发性和临时性。组织者本人往往也是参赌人员,组织行为与参赌行为高度重合。


开设赌场罪中的开设,则具有经营性和稳定性——行为人有意识地建立了一个供他人du bo的固定场所或平台,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运营模式,组织者与参赌者的身份分离,组织者以抽水、台费等为营利手段。


本案中,证据显示:①du bo活动仅发生在当晚,无证据证明此前有持续、稳定的du bo运营;组织者本人也参与du bo,组织行为与参赌行为未分离;场所系临时使用,并非专门用于du bo的固定经营场所。上述特征更符合聚众du bo的临时聚合模式,而非开设赌场的稳定运营模式。


(二)开放性:熟人圈子 vs面向不特定公众


du bo罪的参赌人员通常具有相对固定性——以熟人、朋友为主,来源较为封闭。聚众者一般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出邀约,du bo活动不具有公开性和扩散性。


开设赌场罪则具有开放性——赌场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任何人只要愿意均可进入参赌。赌场经营者往往通过公开或半公开方式招揽赌客,参赌人员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


本案中,参赌人员均为相关联的熟人圈子,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招赌或存在来者不拒的经营模式。这一特征也是检察机关将罪名变更为du bo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经营性:以赌为业 vs以赌为戏


du bo罪中的以du bo为业,是指行为人将du bo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强调的是行为人个人的惯常性。而开设赌场罪中的经营性,是指行为人将提供du bo场所作为一项生意来经营,强调的是场所运营的营业性。


本案中,虽有抽水行为,但抽水金额有限,且组织者本人亦参与du bo输赢,其行为更接近于以赌为戏的聚众du bo模式,而非将赌场作为一门生意进行持续性经营。


(四)规模与危害:量变与质变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du bo活动的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是区分两罪的重要参考。规模较小的、以熟人为主的、临时性的du bo活动,一般认定为du bo罪;规模较大、具有明确分工和层级结构、面向不特定公众的du bo活动,则倾向于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本案参赌人数有限,组织层级简单——两名组织者加一名荷官,荷官仅领取固定时薪400元且不参与分成的客观事实,也印证了本案不具有开设赌场罪的典型运营特征。

二、司法解释中的界限:2005两高解释与2010年网络du bo意见

2005两高《关于办理du bo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聚众du bo作了列举式界定(组织3人以上du bo,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等),为du bo罪的入罪提供了明确标准。但该解释并未就du bo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作出专门规定。


2010两高及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du bo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开设赌场作出了细化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如赌资30万元以上)在实践中被大量参照适用于传统开设赌场案件,导致大量赌资刚过30万元的案件面临五年以上的量刑。


对此,《刑事审判参考》第140辑第1604号案例明确指出:旧司法指导性文件基于修正前的开设赌场罪,以抽头渔利3万元认定情节严重对应zui di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若继续参照3万元标准认定情节严重,对应zui di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且旧司法指导性文件应有限解释修正后刑法。现无相关文件明确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新标准,综合考量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吴某的主观恶性等情况,不宜认定情节严重。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6-1-286-004号入库案例进一步提出:不应片面适用赌资数额”“渔利数额的单一入罪标准;应当综合考量du bo活动的组织规模、参赌人数、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因素,审慎认定情节严重,正确量刑。


上述权威观点为du bo案件的罪名辩护提供了重要支撑:不仅两罪的定性需要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的认定同样需要摆脱唯数额论的路径依赖。

三、实践中的认定分歧与辩护空间

尽管法律文本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在实践中,du bo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仍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以下情形在实践中争议尤为突出:


设有固定场所 + 抽水:是开设赌场的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

德州扑克俱乐部模式:收取服务费/报名费,是否构成开设赌场?

棋牌室模式:收取正常台费 vs变相抽水,如何区分?

微信群du bo:线上房间是否等同于赌场


这些争议的存在,恰恰为辩护提供了空间。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充分论证以下要素,争取有利定性:

参赌人员来源:是否限于熟人/朋友介绍?有无公开招赌?

场所性质:是否专门用于du bo?是否具有固定性和持续性?

营利模式:抽水比例是否合理?组织者是否也参与du bo?

规模与频次:du bo次数、参赌人数、赌资金额是否达到开设赌场的量级?

办案启示

一、审查起诉阶段是罪名辩护的黄金窗口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以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介入,通过提交法律意见书、当面沟通等方式,向承办检察官充分论证了本案应定性为du bo罪而非开设赌场罪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从开设赌场罪变更为du bp罪


这一阶段的成功辩护,直接决定了量刑的基准线:从五年以下降至三年以下,从可能面临情节严重的升档风险,到最终七个月的轻刑判决。


回顾笔者近年办理的多起du bo类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定性的窗口期弥足珍贵:

某鱼虾蟹du bo案:侦查阶段以开设赌场罪立案,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定性为du bo罪;

德州扑克du bo案(林某):同样在审查起诉阶段将开设赌场罪变更为du bo罪;

某六合彩du bo案: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为五年六个月,二审笔者接受委托后改变定性为du bo罪,刑期大幅降低。


上述案件虽du bo形式各异(德州扑克、鱼虾蟹、六合彩),但辩护逻辑一脉相承:抓住开放性经营性两个核心要素,区分聚众du bo开设赌场

二、即便不能改变罪名,改变赌资认定也是有效辩护路径

在另一起牌九du bo案中,笔者提出的改变定性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在赌资金额的认定上取得了实质性突破——通过识别证据链条中的重复计算和证据不足部分,成功将赌资从37万余元压缩至有确实证据支撑的部分,从而避免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显著降低了量刑。该案的启示在于:罪名辩护与金额辩护应双线并行,互为补充——改变定性是di yi目标,压缩金额是第二道防线。

三、德州扑克案件的独特辩护要点

德州扑克作为一种兼具技巧性和博弈性的扑克游戏,在组织形态上与传统的牌九、鱼虾蟹等纯运气du bo存在差异。实践中,部分德州扑克俱乐部以竞技赛事会员制社交为名运营,其行为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空间。


本案中,以下几点对改变定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①赌局仅有当晚一次,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②参赌人员限于熟人圈子,无公开招赌行为;

③荷官领取的是固定时薪而非参与分成,印证了组织层级的简化;

④抽水标准(5%,单局600元封顶)相对温和,不具有典型赌场的营利强度。

不能忽视的风险

在肯定辩护效果的同时,以下风险应予以重视:

di yi,罪名定性的地域差异。 不同地区、不同检察院对du bo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本案的成功经验不一定能在所有地区完全复制。辩护人应当充分了解当地司法实践的倾向性。

第二,情节严重标准的地区分歧。 个别省份已明确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赌资标准为100万元以上。但广东省目前尚未出台明确规定,根据笔者辩护经验,目前深圳市司法机关对上述观点基本不予采纳,仍倾向于适用较低的数额标准。这一状况增加了开设赌场罪案件的量刑不确定性。

第三,即便改为du bo罪,仍面临实刑风险。 du bo罪虽然zui gao刑期为三年,但法院仍可根据案情判处实刑。本案最终虽获七个月有期徒刑,但当事人已被羁押近四个月(从拘留至判决),实际剩余刑期仅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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