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成果:本案在侦查阶段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并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改变定性为du bo罪——量刑档次从“五年以上”直接降至“三年以下”,最终获刑七个月。
某日晚,当事人与另一同案人在某商业公寓内组织德州扑克du bo活动,雇佣一名荷官负责发牌及抽水。该赌局设置四色筹码(分别代表20元至10,000元),zui di下注20元,每局从赢家处抽取5%水钱(单局不超过600元)。当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筹码、赌具若干,当事人及六名参赌人员被当场抓获。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当事人刑事拘留并报请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时,罪名仍为开设赌场罪。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介入后提出:本案应定性为du bo罪(聚众du bo),而非开设赌场罪。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以du bo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du bo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法第303条规定了两档du bo犯罪:

差距一目了然:开设赌场罪的基本刑(五年以下)就已经高于du bo罪的zui gao刑(三年)。而一旦赌资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开设赌场罪的刑期将跳升至五年以上——两个罪名之间,横亘着一条难以逾越的量刑鸿沟。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施行前,开设赌场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彼时两罪的量刑差距相对有限。修法后,开设赌场罪的起刑点从三年提升至五年,两罪的量刑差异急剧扩大,罪名定性之争成为辩护的核心战场。
以本案为例,若以开设赌场罪定性,仅赌资数额一项,可能触发“情节严重”的升档标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改为du bo罪后,量刑上限被锁定在三年以下,最终仅获刑七个月——罪名定性一变,刑期天壤之别。
《刑法》第303条第1款(du bo罪)的罪状表述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du bo或者以du bo为业的。”
第2款(开设赌场罪)的罪状表述为:“开设赌场的。”
文字上的简洁背后,是实践中巨大的解释空间。两罪的核心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抽水、是否有筹码、是否有固定场所——这些都是两罪可能共有的特征。真正的分水岭在于du bo活动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程度。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认识,区分两罪的核心标准可归纳为以下四个维度:
(一)组织性:临时聚合 vs稳定运营
du bo罪中的“聚众du bo”,核心在于“聚”——行为人将参赌人员临时聚集,du bo活动具有较强的偶发性和临时性。组织者本人往往也是参赌人员,组织行为与参赌行为高度重合。
开设赌场罪中的“开设”,则具有经营性和稳定性——行为人有意识地建立了一个供他人du bo的固定场所或平台,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运营模式,组织者与参赌者的身份分离,组织者以抽水、台费等为营利手段。
本案中,证据显示:①du bo活动仅发生在当晚,无证据证明此前有持续、稳定的du bo运营;②组织者本人也参与du bo,组织行为与参赌行为未分离;③场所系临时使用,并非专门用于du bo的固定经营场所。上述特征更符合聚众du bo的“临时聚合”模式,而非开设赌场的“稳定运营”模式。
(二)开放性:熟人圈子 vs面向不特定公众
du bo罪的参赌人员通常具有相对固定性——以熟人、朋友为主,来源较为封闭。聚众者一般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出邀约,du bo活动不具有公开性和扩散性。
开设赌场罪则具有开放性——赌场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任何人只要愿意均可进入参赌。赌场经营者往往通过公开或半公开方式招揽赌客,参赌人员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
本案中,参赌人员均为相关联的熟人圈子,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招赌或存在“来者不拒”的经营模式。这一特征也是检察机关将罪名变更为du bo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经营性:以赌为业 vs以赌为戏
du bo罪中的“以du bo为业”,是指行为人将du bo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强调的是行为人个人的惯常性。而开设赌场罪中的经营性,是指行为人将提供du bo场所作为一项生意来经营,强调的是场所运营的营业性。
本案中,虽有抽水行为,但抽水金额有限,且组织者本人亦参与du bo输赢,其行为更接近于“以赌为戏”的聚众du bo模式,而非将赌场作为一门生意进行持续性经营。
(四)规模与危害:量变与质变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du bo活动的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是区分两罪的重要参考。规模较小的、以熟人为主的、临时性的du bo活动,一般认定为du bo罪;规模较大、具有明确分工和层级结构、面向不特定公众的du bo活动,则倾向于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本案参赌人数有限,组织层级简单——两名组织者加一名荷官,荷官仅领取固定时薪400元且不参与分成的客观事实,也印证了本案不具有开设赌场罪的典型运营特征。
2005年“两高”《关于办理du bo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聚众du bo”作了列举式界定(组织3人以上du bo,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等),为du bo罪的入罪提供了明确标准。但该解释并未就du bo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作出专门规定。
2010年“两高”及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du bo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开设赌场作出了细化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如赌资30万元以上)在实践中被大量参照适用于传统开设赌场案件,导致大量赌资刚过30万元的案件面临五年以上的量刑。
对此,《刑事审判参考》第140辑第1604号案例明确指出:旧司法指导性文件基于修正前的开设赌场罪,以抽头渔利3万元认定情节严重对应zui di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若继续参照3万元标准认定情节严重,对应zui di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且旧司法指导性文件应有限解释修正后刑法。现无相关文件明确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新标准,综合考量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吴某的主观恶性等情况,不宜认定情节严重。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6-1-286-004号入库案例进一步提出:不应片面适用“赌资数额”“渔利数额”的单一入罪标准;应当综合考量du bo活动的组织规模、参赌人数、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因素,审慎认定“情节严重”,正确量刑。
上述权威观点为du bo案件的罪名辩护提供了重要支撑:不仅两罪的定性需要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的认定同样需要摆脱“唯数额论”的路径依赖。
尽管法律文本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在实践中,du bo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仍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以下情形在实践中争议尤为突出:
①设有固定场所 + 抽水:是开设赌场的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
②德州扑克俱乐部模式:收取服务费/报名费,是否构成开设赌场?
③棋牌室模式:收取正常台费 vs变相抽水,如何区分?
④微信群du bo:线上“房间”是否等同于“赌场”?
这些争议的存在,恰恰为辩护提供了空间。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充分论证以下要素,争取有利定性:
①参赌人员来源:是否限于熟人/朋友介绍?有无公开招赌?
②场所性质:是否专门用于du bo?是否具有固定性和持续性?
③营利模式:抽水比例是否合理?组织者是否也参与du bo?
④规模与频次:du bo次数、参赌人数、赌资金额是否达到开设赌场的量级?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以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介入,通过提交法律意见书、当面沟通等方式,向承办检察官充分论证了本案应定性为du bo罪而非开设赌场罪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从开设赌场罪变更为du bp罪。
这一阶段的成功辩护,直接决定了量刑的基准线:从“五年以下”降至“三年以下”,从可能面临“情节严重”的升档风险,到最终七个月的轻刑判决。
回顾笔者近年办理的多起du bo类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定性的窗口期弥足珍贵:
①某鱼虾蟹du bo案:侦查阶段以开设赌场罪立案,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定性为du bo罪;
②某德州扑克du bo案(林某):同样在审查起诉阶段将开设赌场罪变更为du bo罪;
③某六合彩du bo案: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为五年六个月,二审笔者接受委托后改变定性为du bo罪,刑期大幅降低。
上述案件虽du bo形式各异(德州扑克、鱼虾蟹、六合彩),但辩护逻辑一脉相承:抓住“开放性”与“经营性”两个核心要素,区分“聚众du bo”与“开设赌场”。
在另一起牌九du bo案中,笔者提出的改变定性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在赌资金额的认定上取得了实质性突破——通过识别证据链条中的重复计算和证据不足部分,成功将赌资从37万余元压缩至有确实证据支撑的部分,从而避免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显著降低了量刑。该案的启示在于:罪名辩护与金额辩护应双线并行,互为补充——改变定性是di yi目标,压缩金额是第二道防线。
德州扑克作为一种兼具技巧性和博弈性的扑克游戏,在组织形态上与传统的牌九、鱼虾蟹等纯运气du bo存在差异。实践中,部分德州扑克俱乐部以“竞技赛事”或“会员制社交”为名运营,其行为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空间。
本案中,以下几点对改变定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①赌局仅有当晚一次,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②参赌人员限于熟人圈子,无公开招赌行为;
③荷官领取的是固定时薪而非参与分成,印证了组织层级的简化;
④抽水标准(5%,单局600元封顶)相对温和,不具有典型赌场的营利强度。
在肯定辩护效果的同时,以下风险应予以重视:
di yi,罪名定性的地域差异。 不同地区、不同检察院对du bo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本案的成功经验不一定能在所有地区完全复制。辩护人应当充分了解当地司法实践的倾向性。
第二,“情节严重”标准的地区分歧。 个别省份已明确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赌资标准为100万元以上。但广东省目前尚未出台明确规定,根据笔者辩护经验,目前深圳市司法机关对上述观点基本不予采纳,仍倾向于适用较低的数额标准。这一状况增加了开设赌场罪案件的量刑不确定性。
第三,即便改为du bo罪,仍面临实刑风险。 du bo罪虽然zui gao刑期为三年,但法院仍可根据案情判处实刑。本案最终虽获七个月有期徒刑,但当事人已被羁押近四个月(从拘留至判决),实际剩余刑期仅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