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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龙家事 | 浅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如何保障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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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龙家事 | 浅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如何保障妇女权益

2026-06-12 09: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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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下称“《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1011日通过,自202611日起施行。

本文将从《办法》的具体规定出发,梳理其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亮点与突破。

一、政治权利

《办法》第二条

本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该条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立法层面明确保护妇女在就业、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办法》第十五条

推动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建立妇联组织。

该条加强了对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拓展了妇联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人身和人格权益

《办法》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音视频、图像等形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信息。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有权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停止或者制止侵权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预防、受理投诉、处置网络侵权的制度措施,防范和制止通过网络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加大对相关网络账号的处理力度。

该条明确了网络环境中妇女人格权益的保护路径,强化了平台方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加强孕期、产期和产后抑郁等妇女心理健康疾病防治,开展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将符合条件的分娩镇痛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推动将产前分娩镇痛评估纳入产检项目。

该条将分娩镇痛项目纳入医保、产前评估纳入产检,切实提升了妇女健康保障水平。

《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完善乳腺癌、宫颈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项目,完善流动人口在常住地接受筛查的配套政策,加强对困难企业女职工、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等群体的公益性筛查服务。

该条重点关注农村妇女、流动人口、困难企业女职工及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两癌”筛查服务,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三、文化教育权益

《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妇女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的能力。

该条为全国shou ge在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中系统规范数字领域性别平等的条款,要求在互联网平台订单分配、薪酬计算等算法设计中排除性别偏见,开展数字技能培训,帮助妇女跨越“数字鸿沟”,体现了立法对科技发展带来权益挑战的前瞻性回应。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办法》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考核、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退休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不得发布歧视妇女的招工、招聘启事。

第三十三条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不得包含限制女职工恋爱、婚姻、生育及其他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上述两条保障了妇女在就业中的平等权利,明确禁止以性别、婚育状况为由的歧视。

《办法》第三十六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重体力劳动或者禁忌从事的劳动。

该条加强了对特殊时期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涵盖工作内容、工资待遇、职称评选等方面。

《办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者再就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上述两条有力推动了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保障了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

《办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引导和支持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该条进一步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五、财产权益

《办法》第四十一条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该条赋予了女方在财产登记中独立申请的权利,具有较强的实操性,有助于保障婚姻存续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财产权益。

《办法》第四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该条还明确了救济路径:妇女可依法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或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发现村规民约等决定侵害妇女权益的,可反映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

六、婚姻家庭权益

《办法》第四十八条

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该条自公布以来引发广泛关注,意味着自202611日起,广东省内的夫妻可以依法互查对方名下的不动产和车辆。

《办法》第四十九条

在夫妻分居、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间以及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通过恐吓、跟踪、骚扰、谩骂、诽谤、散布隐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女方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

该条保障了婚姻感情破裂等特殊时期妇女人身安全权益。

《办法》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面临侵害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为妇女儿童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司法救济路径,是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保障。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系统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兼备的规定,全面回应了新时代妇女在政治、人身、劳动、财产、婚姻家庭等各领域的权益需求。

作为扎根社区的法律服务者,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将持续关注该《办法》的施行情况,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工作;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则将从婚姻家庭、财产保护等专业领域出发,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精准、温暖的法律支持。

我们相信,法律的每一次进步,都离不开社会的关注与实践。愿每一位女性,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更加自信、从容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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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是由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长期深耕基层社区法律服务领域,致力于为社区居民、基层组织及各类主体提供专业、便捷、实用的法律支持。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则专注于婚姻家庭、财产保护、财富传承等领域的法律研究与实务,尤其关注妇女、儿童等群体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

值此《办法》施行之初,两个专业委员会联合撰写本文,从社区法律服务和婚姻家事实务的双重视角,帮助广大读者理解《办法》的核心内容与现实意义,助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在基层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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