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速递
关键词:技术合同|软件交付|违约退款
导语
企业采购定制化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对方逾期交付、功能残缺、频繁换人、故障频发,项目长期停滞致合同目的落空。付款后却被反诉索要尾款及违约金?
谢陆琴律师团队代理深圳某服务有限公司,历经庭审攻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胜诉判决: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赔偿律师费,对方全部反诉请求予以驳回,为企业技术服务采购维权树立典型范本!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软件使用许可及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对方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开发、实施及软件许可服务。当事人依约支付大额预付款后,对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
未按约定期限完成系统整体交付上线
软件功能存在缺陷、无法正常使用
未经同意频繁更换项目关键负责人
长期拖延响应故障、项目长期停滞
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方遂代理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款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办案要点
1. 固定核心违约证据
全面梳理沟通记录、项目进度、故障反馈、人员变更等证据,清晰证明对方未完成交付、服务严重瑕疵、构成根本违约。
2. 精准适用合同条款
围绕交付标准、验收节点、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展开法律论证,主张系统未整体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
3. 彻底抗辩反诉请求
针对对方 “已交付、已验收、当事人逾期付款” 等主张逐一驳斥,法院最终全部驳回反诉。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解除双方签订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及全部附件;
2、对方返还我方当事人服务费 ;
3、对方赔偿我方当事人律师费;
4、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律师评析
企业在采购定制化软件、SaaS 系统、技术开发服务时,务必注意:
1、明确交付标准、验收节点、故障响应、人员更换约束等核心条款;
2、全程留存沟通记录、测试报告、故障反馈、验收文件等证据;
3、对方违约时,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赔偿损失。
本案为企业技术合同纠纷提供了典型实务参考,彰显了律师团队在合同纠纷、技术服务、企业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六条di yi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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