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长期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女性年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便无法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当事人吴某年满50岁,在工厂操作机器时手指受到重度损伤,经鉴定构成工伤九级。用人单位以"超龄、签订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所接受吴某的委托后,指派任凯律师代理本案。任凯律师全程参与劳动仲裁及诉讼程序,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吴某的全部工伤待遇请求,用人单位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清晰地划定了广东地区超龄工伤赔付的法律边界:判断劳动者能否获得就业补助金,核心标准在于劳动者是否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非单纯看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该裁判规则对广大劳动者维权及制造企业用工合规均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
【案件信息】
1.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超龄劳动者工伤赔付)
2.当事人:劳动者吴某(女,50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诉用人单位A公司
3.伤残等级:九级
4.用人单位行为:未购买工伤保险,签订劳务合同,拒赔全部工伤待遇
5.审理程序:一审(基层法院)→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均胜诉
【核心争议焦点】
超龄劳动者(年满50岁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判要旨】
1.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以"是否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判断标准,而非单纯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依据。
2.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为由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免除工伤赔付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3.主张免除支付义务的一方(用人单位)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吴某三项一次性补助金(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他工伤待遇;二审法院驳回用人单位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吴某,已年满50周岁(女性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地社保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其未享受城乡居民、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等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2.用工经过
20xx年4月,吴某入职A公司。A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约定保底工资,吴某接受公司考勤及规章制度的日常管理,公司按月发放工资。
20xx年8月,吴某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左手被挤压受伤,经诊断为左示指、中指挤压伤并示指毁损伤。A公司仅垫付了医疗费并支付护理费xxx元,停工留薪期内仅发放xxxx元工资,其余工伤待遇均拒绝支付。
人社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本次受伤属于工伤。A公司未为吴某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吴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伤残。
三项一次性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x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x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xxxx元。
吴某已年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故不适用工伤保险的完整待遇。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针对适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超龄人员不存在就业需求,无需支付就业补助金。
2)吴某住院期间存在无关疾病的治疗,住院伙食补助不应全额支持。
3)停工留薪期工资已足额发放,无需补足差额。
(一)超龄不等于不能享受全部工伤待遇,未领取养老金是关键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超龄人员务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参照该条例支付全部工伤待遇。经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吴某从未领取任何养老保险待遇,仍需依靠务工维持生计。工伤致残直接降低了其劳动能力,必将影响后续就业,理应享受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全部赔偿。
(二)劳务合同不影响工伤赔付义务
即便双方书面约定为劳务关系,只要人社部门已作出生效的工伤认定,A公司就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不能以劳务关系为由免除法定赔付义务。
一审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吴某全部工伤款项合计xxxx元,包括全额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x元。仅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作了小幅调整,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抗辩意见。(附一审判决结果)



A公司认为:吴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解除的前提,故不应向超龄人员支付就业补助金;吴某可能在异地享受养老待遇,一审法院未查清其养老状态。
粤高院指引的适用前提是"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条款完整表述为:达到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才不支持就业补助金。本案吴某已提交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双重证明,证实其未享受任何养老待遇,不适用该条款。
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A公司质疑吴某异地享有养老待遇,但举证责任在A公司。A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佐证,举证不能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不应采信其主张。
生效工伤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A公司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已生效。A公司须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吴某九级伤残的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质是劳动能力减损补偿,与是否退休无关。该款项旨在弥补劳动者受伤后劳动能力下降、再就业收入减少的损失。吴某无养老金,只能依靠打工谋生,手指伤残后难以再从事车间体力工作,损失客观存在,理应获得补偿。
中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超龄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工伤九级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认定:工伤认定合法有效,A公司无证据证明吴某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支持全额三笔一次性补助金的情形: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职工、城乡居民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领取退休金,工伤评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
不支持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情形:已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务工人员。
本案揭示的企业最 大误区:单纯以"年龄到50岁"为由拒赔,忽略了"是否实际领取养老金"这一核心判定标准。
广东地区的裁判规则: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无论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还是返聘协议,只要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不得以"劳务关系"规避法定义务。
劳动者受伤前平均工资低于广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法院统一以月平均工资乘以60%作为赔偿基数,计算三项一次性补助金,以此保障低收入务工人员的工伤权益。
受伤后第 一时间保留工作、工资、考勤等证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前往社保部门开具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书面证明(本案胜诉的关键证据)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停工留薪期
单位拒绝赔偿的,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予受理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诉求务必完整主张,包括:三项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鉴定费等
注意:不要主动放弃就业补助金的诉求!
聘用超龄员工的,可以单独购买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建议同时购买商业雇主责任险,以转移工伤赔付风险
不可仅依靠"劳务合同"免除工伤责任,已认定的工伤仍需全额赔付
入职超龄员工时,应核实其养老待遇情况并留存书面记录
发生工伤后,完整留存工资发放及医疗单据,避免诉讼中因举证不力而承担不利后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该条文明确了两层含义:
超龄劳动者虽然不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参保规定,但一旦被认定为工伤,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超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本案的核心在于:吴某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需通过劳动维持生计,因此应当适用上述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工伤职工,就因工受伤导致劳动能力减弱、影响就业所支付的补偿费用。
本案中,A公司主张吴某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未能举证证明吴某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诉讼中,吴某已提交了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其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免除支付义务的一方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A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其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龄工伤判例,有效纠正了行业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退休年龄不等于免除就业补助金赔付的合法理由。实务中,大量企业利用劳动者对法律的不了解,以"超龄"为由砍掉数万乃至十余万元的就业补助金,严重损害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我方胜诉的关键动作:
提前调取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书面证明。
精准区分粤高院指引的适用边界,明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排除适用的前提。
完整梳理工资流水,精 确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一审、二审均完整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最终帮助受伤劳动者依法获得了全部工伤赔偿,为同类务工群体的维权提供了清晰的诉讼思路和裁判参考。
(注意:本文内当事人信息均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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