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一、案情介绍:一个“看起来像诈骗”的销售模式
张三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依法注册的贸易公司,公司所销售的产品都是委托第三方正规化妆品企业代工,销售的是有生产批号和化妆品许可的合格产品。
公司的销售流程如下:
1. 前端引流:在抖音投“白转黑”推广视频广告,客户点击链接添加销售企业微信。
2. 初次销售:向客户推荐购买试用装。
3. 二次销售:销售试用后,售后人员(如张三)向客户推荐1000-2000元的产品套餐。过程中,公司要求销售人员收集客户“发质”照片,使用美图软件制作虚假的“XX养发中心检测报告”(无盖章),以增强说服力,增加客户购买产品的兴趣。
4. 售后处理:客户不满意可退货,公司按比例或全额退款,且严禁拉黑、删除客户,要求及时回复。统一使用企业微信,明确要求耐心解答,尽量满足客户诉求。
涉案公司所有人员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从表面证据上看,公司有统一话术、有P图、有夸大效果的宣传,产品高溢价销售,确实构成诈骗。承办律师多次会见、深入了解分析后,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提出了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全案均不批准逮捕。
二、法律分析:区分诈骗罪与消费欺诈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而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消费欺诈的核心,正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这一目的。
本案中,以下几个关键事实表明,公司行为更符合消费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1. 存在真实、合法的经营实体与商品交易
公司是依法注册的合法主体,销售的产品是委托正规工厂生产的合格化妆品,具有生产批号及化妆品生产许可,并非“三无”产品或根本不存在的商品。产品有明确成本,公司目的是通过销售产品获取利润,而非“空手套白狼”的方式来骗取客户款项。
2. 存在真实的退货、退款机制
对于客户投诉,公司并非一律拒绝,而是存在按比例退款或全额退款的处理流程。这表明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产品功效可能存在夸大,并愿意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争议,而非将客户财物完全据为己有。实践中,具备真实退款机制是区分诈骗与消费欺诈的重要参考。
3. 有明确的售后服务与客户维护机制
公司要求销售人员不得拉黑、删除客户,并需及时处理客户信息。这说明公司的商业模式并非以一次性骗取财物为目标,而是存在维护客户、促进回购的经营意图。
4. 欺骗内容与交易本身不具有实质性关联
公司使用软件制作虚假“检测报告”,其内容属于对产品功效的夸大宣传,而非虚构交易标的(产品不存在)、交易主体(公司不存在)等核心交易事实。客户支付对价后,确实获得了真实、合格的产品,并未完全丧失对交易价值的判断基础。P图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介绍推销产品”,而非以此作为骗取财物的手段。
5. 客户的后续回购建立在试用基础之上
客户在购买试用装后,对产品效果已有一定认知和判断,其后续决定购买更大额度的产品,系在了解产品后的自主选择,并非完全基于虚假信息作出的交易行为。
三、结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该公司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促成交易,而非凭空占有他人财物,交易真实存在、交易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并非“三无”产品,有正常的售后制度,不符合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在推广宣传中有虚假夸大的成分,其目的是让客户积极消费、购买产品,增加销量。如果要认定违法,充其量也只能算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消费欺诈,不符合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特别声明:本文所述案件信息已经脱敏处理,不涉及当事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及其他可识别信息。案件结果仅代表个案,不作为对任何其他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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