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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龙刑辩 | 有话术、有P图、有夸大宣传就一定是诈骗吗?——从一起“白转黑”产品案看如何认定消费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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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龙刑辩 | 有话术、有P图、有夸大宣传就一定是诈骗吗?——从一起“白转黑”产品案看如何认定消费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2026-08-14 09: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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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案情介绍:一个“看起来像诈骗”的销售模式


张三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依法注册的贸易公司,公司所销售的产品都是委托第三方正规化妆品企业代工,销售的是有生产批号和化妆品许可的合格产品。

公司的销售流程如下:

1. 前端引流:在抖音投“白转黑”推广视频广告,客户点击链接添加销售企业微信。

2. 初次销售:向客户推荐购买试用装。

3. 二次销售销售试用后,售后人员(如张三)向客户推荐1000-2000元的产品套餐。过程中,公司要求销售人员收集客户“发质”照片,使用美图软件制作虚假的“XX养发中心检测报告”(无盖章),以增强说服力增加客户购买产品的兴趣。

4. 售后处理:客户不满意可退货,公司按比例或全额退款,且严禁拉黑、删除客户,要求及时回复。统一使用企业微信,明确要求耐心解答尽量满足客户诉求。

 

    涉案公司所有人员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从表面证据上看,公司有统一话术、有P图、有夸大效果的宣传,产品高溢价销售,确实构成诈骗。承办律师多次会见、深入了解分析后,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提出了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全案均不批准逮捕。

 

二、法律分析:区分诈骗罪与消费欺诈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而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消费欺诈的核心,正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这一目的。

本案中,以下几个关键事实表明,公司行为更符合消费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1. 存在真实、合法的经营实体与商品交易

公司是依法注册的合法主体,销售的产品是委托正规工厂生产的合格化妆品,具有生产批号及化妆品生产许可,并非“三无”产品或根本不存在的商品。产品有明确成本,公司目的是通过销售产品获取利润,而非“空手套白狼”方式来骗取客户款项

2. 存在真实的退货、退款机制

对于客户投诉,公司并非一律拒绝,而是存在按比例退款或全额退款的处理流程。这表明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产品功效可能存在夸大,并愿意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争议,而非将客户财物完全据为己有。实践中,具备真实退款机制是区分诈骗与消费欺诈的重要参考

3. 有明确的售后服务与客户维护机制

公司要求销售人员不得拉黑、删除客户,并需及时处理客户信息。这说明公司的商业模式并非以一次性骗取财物为目标,而是存在维护客户、促进回购的经营意图。

4. 欺骗内容与交易本身不具有实质性关联

公司使用软件制作虚假“检测报告”,其内容属于对产品功效的夸大宣传,而非虚构交易标的(产品不存在)、交易主体(公司不存在)等核心交易事实。客户支付对价后,确实获得了真实、合格的产品,并未完全丧失对交易价值的判断基础。P图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介绍推销产品”,而非以此作为骗取财物的手段。

5. 客户的后续回购建立在试用基础之上

客户在购买试用装后,对产品效果已有一定认知和判断,其后续决定购买更大额度的产品,系在了解产品后的自主选择,并非完全基于虚假信息作出的交易行为。

 

三、结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公司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促成交易,而非凭空占有他人财物,交易真实存在、交易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并非“三无”产品,有正常的售后制度,不符合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推广宣传中有虚假夸大的成分,其目的是让客户积极消费、购买产品,增加销量。如果要认定违法,充其量也只能算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消费欺诈,不符合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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