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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全程未取保,一审终获缓刑——从一故意伤害案看谅解情节对缓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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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全程未取保,一审终获缓刑——从一故意伤害案看谅解情节对缓刑的影响

2026-05-18 17: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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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成果:多次申请取保被拒→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与被害人系同居恋人关系,因生活琐事和经济压力,当事人在短时间内多次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最后一次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案发后,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被害人于案发后五日即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当事人的完全谅解。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及辩护人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均未同意。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近四个月,直至一审开庭仍处于羁押状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未建议适用缓刑。

经庭审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办案要点


本案结果看似“平淡”——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取得谅解、判缓刑,在实务中并不罕见。但本案的可贵之处在于:审前全程羁押、公诉机关未建议缓刑的被告人,一审最终获得缓刑判决。这一突破,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

根据笔者近年来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经验,审前羁押状态下最终获判缓刑的案件比例不足5%。大多数情况下,审前能否取保,几乎决定了判决是否适用缓刑——审前取保的,缓刑在望;审前羁押的,实刑几成定局。这也是为什么“审前羁押状态下争取到缓刑”值得认真复盘。

回顾本案的辩护路径,核心突破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di yi,将谅解书的“含金量”做深做透。

本案的谅解书并非一纸空文——被害人与当事人不仅是恋人,且已经见过双方家长、进入谈婚论嫁阶段,关系性质从单纯的恋爱关系转化为准婚姻关系。被害人在羁押期间多次写信鼓励当事人、明确表达等待意愿。我们将这些事实系统整理、当庭呈现,使谅解从“纸面上的”变为“有温度的”,让法庭切实感受到双方社会关系已经实质修复。

第二,援引同类缓刑案例,以“同案同判”压缩裁量空间。

我们检索了同一法院及同一地区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其中不乏犯罪结果更重(重伤二级)、情节更恶劣(持刀、纠集多人)的被告人,在取得谅解后被判处缓刑的实例。“举重以明轻”,本案当事人未使用任何器械、事出感情纠纷、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谅解三重情节,更应适用缓刑。这些案例为法庭提供了有力的裁判参照。

第三,在认罪认罚制度下争取“量刑建议外”的缓刑空间。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虽未建议缓刑,但《刑事诉讼法》并未将量刑建议的“刑罚执行方式”纳入法院必须采纳的范畴。我们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认罪认罚是对罪名的认可和对量刑幅度的接受,而非对“实刑”的认可。法院最终在量刑建议的刑期幅度内(一年有期徒刑),另行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结果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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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视角:故意伤害案件中谅解对缓刑的影响——基于实践经验的观察


故意伤害罪是实务中zui gao发的罪名之一。据相关实证研究,在2896份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判决样本中,轻伤案件被告人赔偿的比例约为71.7%,重伤案件中约为66.1%,死亡案件中约为57.9%(数据来源:《故意伤害案件办理指引》第三章,高通,南开大学法学院)。可见,赔偿与谅解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但“普遍存在”不等于“普遍发挥作用”——赔偿和谅解在什么条件下能真正影响刑罚执行方式(即缓刑适用),才是辩护实务的核心关切。

结合笔者多年来办理的大量故意伤害案件,以下从实务角度梳理谅解与缓刑之间的影响机制。


一、谅解书的三个层次:从“纸面谅解”到“实质谅解”


实践中,谅解书存在明显的质量分层。并非所有的谅解书在法庭上具有同等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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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谅解属于典型的“深层谅解”:被害人在羁押期间持续与当事人通信、庭后主动联系审判人员强烈请求缓刑、双方具有进入婚姻的现实基础。这也是法庭在量刑建议之外另行决定缓刑的重要依据。

辩护启示:在承办故意伤害案件时,不能满足于“拿到了谅解书”。应当有意识地挖掘和呈现谅解的“深度”——被害人谅解的真实动机是什么?双方关系是否已经实质修复?是否有超越金钱赔偿的情感或社会关系基础?这些问题的答案,决定了谅解书在法庭上的穿透力。


二、谅解在缓刑适用中的“临界效应”


基于笔者的办案经验,谅解在故意伤害案件的缓刑适用中呈现出一种“临界效应”:

在没有谅解的情况下,即便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轻伤案件的缓刑适用概率显著下降。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是法庭判断“社会关系是否修复”、“再犯风险是否可控”的最直接依据。

在有谅解的情况下,缓刑适用的概率大幅上升,但并非“有谅解就必然缓刑”。法庭还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①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是否持械、是否多次、是否针对弱势群体);②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真诚悔罪、供述是否稳定);③社区矫正的可操作性(是否有固定住所、是否有适当监管条件)。

在本案中,当事人面临的不利因素是“多次殴打”的恶劣情节——这也是办案机关多次拒绝取保的重要原因。但我们通过三个方向化解了这一问题:其一,强调每次冲突均系琐事引发、非蓄意暴力;其二,提供证据,证明关系的亲密性和特殊性;其三,援引同地区类似情节获缓刑的裁判案例,证明缓刑并非于法无据。


三、谅解的“时机效应”:越早月好,但“迟到的谅解”也有其价值


关于谅解的时间节点,实务中存在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立案前/侦查初期谅解:对强制措施的影响zui da。此时谅解最容易促成不批捕或取保候审,进而为后续缓刑奠定“审前非羁押”的有利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谅解:对量刑建议的影响zui da。此时检察官正在形成量刑建议,谅解可作为重要的协商筹码。

审判阶段谅解:对最终的缓刑适用仍有影响,但此时被告人往往已经羁押较长时间,谅解的效果更多体现在“论证缓刑的合理性”而非“改变羁押状态”。

本案中,谅解发生在案发后五日(侦查初期)。从时间节点来看,属于最有利的“早期谅解”。但由于案情本身具有多次殴打的恶劣情节,早期谅解并未转化为审前取保——这也恰恰说明,谅解是缓刑适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笔者此前办理的部分故意伤害案件中,对谅解时机的运用也有不同体现:

某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三十天内取得谅解,成功在刑拘三十天时取保候审,后案件撤案;

某案在三十七天审查批捕阶段,以谅解+情节轻微为由,成功争取不批捕,后案件撤案;

某案重伤结果,以正当防卫为核心辩护方向,结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最终获得jue dui不起诉。

这些案例的共同规律是:谅解发挥作用的空间,与谅解介入的时间呈正相关。越早取得谅解,越有可能在刑事诉讼的前端程序中取得突破。


四、“赔偿≠谅解”——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辩护盲区


赔偿与谅解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其量刑影响力也存在差异。根据相关实证研究,在司法实践中,赔偿和谅解被作为两个独立的量刑情节被纳入考量——赔偿主要体现“损害修复”,谅解则体现“关系修复”,两者不可互相替代。

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被告人完成了赔偿,被害人出具了“收条”或“谅解书模板”,辩护人即认为“谅解工作已完成”。但实际上,如果谅解书仅体现经济赔偿的事实而无情感层面的谅解表达,法庭可能将其理解为“赔偿”而非真正的“谅解”,量刑效果大打折扣。

辩护人在审查谅解书时应关注的要点:

①谅解书中是否明确表达了“谅解”的意思(而非仅确认收到赔偿款);

②谅解书是否由被害人亲笔书写或口述(格式化的打印文本效力相对较弱);

③被害人是否表达了希望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的具体诉求;

④是否有谅解书之外的辅证(通信记录、电话录音、当庭陈述等)。


五、风险提示


在聚焦谅解与缓刑关系的辩护策略时,以下风险值得注意:

谅解不是“免罪jin pai”。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如手段残忍、针对未成年人等)的故意伤害案件,即便取得谅解,缓刑的适用空间仍然有限。辩护不应向当事人作出“只要谅解就能缓刑”的承诺。

谅解的真实性可能被质疑。如果谅解的赔偿数额明显偏离实际损失,或者谅解发生的时间点存在异常(如量刑建议已确定后才匆忙获取),法庭可能质疑谅解的真实性。

和解与谅解的程序差异。《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有限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可以和解的范围;但致人重伤的案件,和解的适用有更严格的限制。辩护中应注意区分“刑事和解”与“被害人谅解”两个概念,不可混淆。


刘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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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文所述案件信息已经脱敏处理,不涉及当事人真实姓名、住址、单位名称及其他可识别信息。案件结果仅代表个案,不作为对任何其他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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